5月29日,重慶市能源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重慶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意見的通知。
意見稿提出,本細則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行業管理、備案管理、建設管理、電網接入、運行調度和監督管理等。
與路燈、通信基站等基礎設施結合、不向電網反送電的離網型光伏發電設施,不單獨作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利用農業種植、漁業養殖、牲畜養殖、林業種植培育等農業設施建設的光伏電站,以及利用閑散空地(閑置土地與建筑物、構筑物在同一紅線范圍內的除外)、坑塘水面、荒山荒坡、廢棄礦區、氣田等建設的小型地面光伏電站,其開發建設按照《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和重慶市新能源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有關要求執行。
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根據市內電力負荷分布確定不同上網電量比例,其中:位于主城都市區22個區縣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年自發自用電量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其余區縣年自發自用電量比例原則上不低于40%,超出比例限制的上網電量原則上由項目業主自行通過市場化方式予以消納。特殊情況需由市能源局會同電網企業確認。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計劃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的,經發用電主體協商一致,由項目屬地能源主管部門向市能源局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并制定接網調整方案。市能源局將確需調整的項目轉電網企業進行接網校核,對具備接網消納條件的項目,復函予以確認。取得市能源局確認后,項目法人向屬地能源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電網企業按照集中式光伏電站建設管理要求,協助投資主體做好接網調整,并將其納入全市集中式光伏發展規劃管理。
鼓勵投資主體探索分布式光伏多元化應用場景建設,支持各地區探索構建增量配網、虛擬電廠、智能微網與大電網利益協調共享機制,促進源網荷儲一體化開發,研究推動交能融合、光儲充一體化、分布式光伏+儲能、5G基站等開發模式。區縣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展情況,引導投資主體自愿配建或租賃分布式儲能設施,以聚合共建、租賃共享等模式統籌建設。
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還應當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按照有關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
原文如下:
上一篇:泰州海陵漁光互補項目全容量并網發電! 下一篇:山西太原市:以“光伏+儲能”為重點,推廣“光儲直柔”等技術應用